力推負數票 積極喚起民眾響應

(台北內科週報第753期/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4日)

【善循環交流平台專訪】選舉在民主政治活動,佔有最重要的地位。每個人透過投票來表示意見,更是具體表現民意的趨向!可是長期以來,對選票的設計卻只能表示贊成;若選票上的人選都不能讓你贊成,你也無法做其他的選擇,最多只能投下廢票(但卻失去你的權益)。而投廢票,並不能顯現你的反對之意!也對公眾事務沒有什麼幫助。

遠在2013年,負數票協會張天鷞創辦人已倡議「負數票」的選票設計,近幾年來,他不只組成民間團體,更實際展開「公投案」連署的行動,他表示,「如果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只能投贊成票,而無法顯現反對意見的話,事實上,會有很大的落差!」

不辭勞苦,多年來,張天鷞持續在國內外講述「負數票」的理念與重要性,他即將應邀參加在Botswana舉行的「全球現代直接民主論壇」,並於10月9日向與會者簡報,行前,接受本報的專訪,他指出,「現在的投票制度沒有反對票的設計,其實違反民主的核心價值。老百姓很清楚哪個候選人是壞人,但是現在的制度沒有辦法用『反對票』淘汰壞人。負數票就是在選票上增加『反對』的選項。每個人仍是1人1票,但統計票數時必須將贊成票扣除反對票,才是候選人的得票數。」

▲張天鷞創辦人9月23日在「創合墊」演講「負數票」理念的情景(照片係張天鷞創辦人提供)。

既然,負數票能更明確實現「選賢舉能」的目的,為什麼推動起來卻是如此的不容易?張天鷞回答說:「我想主要原因如下:一、政黨是既得利益者,不會支持這個改革;二、改革必須修法,而修法掌握在立法院的政黨委員手中,所以普通民眾,即使認同理念,會認為要達成修法是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三、很多人認為『不可能』,也就沒有動力去採取實際行動(例如加入連署)。」

雖說「負數票」的推動目前尚未風起雲湧,但是在張天鷞創辦人帶領著負數票協會的努力下,也已獲得不少的民眾支持,他說:「我們也打算持續辦理民調,比較有無負數票的差異。希望會引起關注。現在知道或是聽過的人,在台灣沒有超過10%,而90%沒聽過,我們仍需要努力。當然,這個改革適用於全世界,所以我每年積極參與世界性的民主論壇,廣為傳播理念。另外,就是利用AI工具協助,今年陸續發表了幾篇論文,其中1篇受到國際學術期刊認可已刊登,發揮了影響力。」


陸委會鋸箭法難以服眾

(台北內科週報第604期/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9日)

(謝立功/撰文)大陸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配)是否可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近日已引發各界熱議。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陸委會則強調,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之「忠誠義務」,不論其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再進一步來看,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用詞定義:「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依法律文義解釋,大陸地區也屬中華民國領土,所以中華民國除台澎金馬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還包括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又「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依法律論理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應該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若同為中華民國人民,何來放棄他國國籍之說?難道陸委會辦事是看政治風向,而非依據法律,請問有依法行政嗎?

另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係規範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其中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圖係取自YouTube@大陸委員會)。

換言之,若已窮盡一切方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仍未果,當屬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應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因此,即便視陸配為外國人而要求其放棄外國籍,若符合「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之要件,而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不得涉安(國家安全)或涉密(國家機密)。立委職權如何迴避涉安、涉密,這似乎是極高難度之事,但也必須正視。另可參酌國籍法第9條第4項:外國人申請歸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其中第3款為「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換言之,若依相同法理,陸配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亦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未來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修法可朝此方向,增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除外規定。

面對兩岸分治、對立,不能否認兩岸政治、經濟及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但已最少經過6年等待拿身分證的適應期間,再加10年就能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這種推論實在難具說服力。

陸配放棄戶籍易,放棄國籍難,無論認為陸配能否參與政治,都必須加速修法進程,總不能老是用鋸箭法,表面看起來可成為候選人,當選卻不能就職,豈不是台灣民主的大笑話!未來修法應以化解衝突,增加兩岸人民利益為主。對國家忠誠很重要,但也不是以製造兩岸對立積極備戰為目的,才是兩岸人民之福!

(本文作者係台灣新住民事務權益促進總會理事長、前移民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