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反對大陸武統台灣

曾季隆/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74期/2025年3月24日-2025年3月30日)

中央社王揚宇記者台北3月25日的報導指出,「『亞亞在台灣』劉姓陸配涉武統言論遭令離境,今天是她可自行離境最後期限,但劉女昨天向媒體表明沒有打算離開。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受訪說,在主權安全情況下,任何違反法律的,一定會用最嚴厲方式處置,但過程要用最溫柔的態度,此事無妥協空間」。

對劉姓陸配涉武統言論遭勒令離境,我們認為,政府在此事自有立場,只要依法行政,任何人都有義務遵從,當然「亞亞在台灣」也不能例外。而她鼓吹的武統已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內,是非也是自有公論。我們關切的是,大陸當局始終不放棄「武統」的論調,豈是能夠讓台灣同胞認同?

▲《武統台灣最後結局》,是1本「政治軍事類預言體小說」,作者為無名(此係書封;照片取自墊腳石)。

在此時此地生活在台灣的我們,必然堅決反對「武統」的論調!在槍桿下的統一,不知有什麼價值?難道口口聲聲、高唱「兩岸一家親」的大陸當局,是蒙著人皮的萬惡狼群嗎?不然怎會心口不一呢?殊不知台灣與大陸,不只同一血脈,而且承繼著5000年王道思想。即使大陸主政者做不到「以德服人」,至少也不能做出兵戎相向,是不是?退一萬步來說,即使要「以力服人」,也用不著拿出最精良而進步的武器逼迫台灣同胞,還有其他許許多多的選擇,是不是?例如,可以在科技、經濟發展,以及國政治理競賽,甚至可以「軟實力、見真功夫」來一較高下!

堅決反對「武統」論調的根據有3,1是賴總統之所以不得不提出「賴17條」,便是「武統」論調激出來的,再繼續往武統的路走,難保有1天真的愈演愈烈而打起來,試問受害的不是同胞相殘嗎?其次,不論國際上對大陸打台灣做何回應,至少我們看到俄烏戰爭目前的情形,就可思之過半!即使俄國付出3年的兵荒馬亂之後,能夠得到什麼有價值的?第3,也是我們敢不怕人微言輕,非要站出堅決反對大陸武統台灣的最根本原因,乃是擔心美日在側朝夕希望大陸再起內戰,他們就可趁機佔莫大的便宜!請武統台灣的倡議者,千萬、千萬、千萬不當中華文化與歷史的罪人!

(本文作者係身心靈健康管理公司執行長,也是本報發行人,逾半世紀來,始終為創新報業經營模式,付出大半生心力,更將見證台灣走上驅動媒體改善社會的新時代)


陸委會鋸箭法難以服眾

(台北內科週報第604期/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9日)

(謝立功/撰文)大陸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配)是否可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近日已引發各界熱議。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陸委會則強調,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之「忠誠義務」,不論其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再進一步來看,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用詞定義:「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依法律文義解釋,大陸地區也屬中華民國領土,所以中華民國除台澎金馬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還包括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又「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依法律論理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應該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若同為中華民國人民,何來放棄他國國籍之說?難道陸委會辦事是看政治風向,而非依據法律,請問有依法行政嗎?

另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係規範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其中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圖係取自YouTube@大陸委員會)。

換言之,若已窮盡一切方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仍未果,當屬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應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因此,即便視陸配為外國人而要求其放棄外國籍,若符合「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之要件,而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不得涉安(國家安全)或涉密(國家機密)。立委職權如何迴避涉安、涉密,這似乎是極高難度之事,但也必須正視。另可參酌國籍法第9條第4項:外國人申請歸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其中第3款為「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換言之,若依相同法理,陸配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亦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未來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修法可朝此方向,增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除外規定。

面對兩岸分治、對立,不能否認兩岸政治、經濟及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但已最少經過6年等待拿身分證的適應期間,再加10年就能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這種推論實在難具說服力。

陸配放棄戶籍易,放棄國籍難,無論認為陸配能否參與政治,都必須加速修法進程,總不能老是用鋸箭法,表面看起來可成為候選人,當選卻不能就職,豈不是台灣民主的大笑話!未來修法應以化解衝突,增加兩岸人民利益為主。對國家忠誠很重要,但也不是以製造兩岸對立積極備戰為目的,才是兩岸人民之福!

(本文作者係台灣新住民事務權益促進總會理事長、前移民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