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防詐與臉書受裁罰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87期/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9日)

幾個月前,在消基會媒體委員會開會時,對數位平台廣告的詐騙危害,曾有過熱烈討論。本人曾建議對於像臉書等數位平台,消基會不妨派人去觀察它們內部是如何審核廣告內容。必要的話,甚至代表詐騙受害的消費者,對數位廣告平台提告。

之前,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在與高檢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後,確認Meta公司所經營的臉書(Facebook)平臺有2則廣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之情事後,於5月 22日發布新聞。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台幣50萬元,總共1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這1處罰實在值得讚賞!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照片係本報記者所攝)。

據說,警政署5月21日還有移交給數發部23個案子,都是Meta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案件,目前正在在行政程序中,可能會再度處罰,而此時又傳出Meta美國總部高層最近可能來台,不知是否與處罰有關。

本人曾在自由時報去年8 月14 日撰文「詐騙廣告全面失控、網路平台業者不必負責嗎?」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 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現在各單位認真執行詐防條例,而數位部開始對4大平台之中最多詐騙訊息的業者Meta開刀,實是1個好消息,數位部說要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那麼,對於另外的23個案件,就請加快處理。如確違法就加以重罰。

(本文作者係律師)


警察成了第二陸軍嗎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謝立功/撰文)警政署保2總隊的警察人員,適合去擔任「第2陸軍」的角色嗎?有人反映役期過短,軍人不足,並以此為由,其實國防部的「募兵制實施計畫」,行政院早在2012年1月即已核定在案。換言之,募兵制也已實施多年,為何還是招募不到軍人?2024年義務役役期將改為1年,是否可舒緩兵力不足之現象?前有海巡被定義為「第2海軍」,要求平戰轉換,因此保2警察就比照辦理也變「第2陸軍」嗎?警察和軍人的任務應該不一樣吧?就此簡單分析如下:

依據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保2總隊任務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安全維護、營業秘密保護等。簡言之,保2負責關鍵基礎設施與重要單位之安全維護;這與軍人職掌顯然不同!

其次,日前新聞報導指出,近日警政署已發函至各縣市警局,開始招募戰術師資種子教官,預計5月起進行培訓課程,用以提升警察人員平時轉戰時之轉換能力。而6大訓練項目,包含各式兵器教練、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近身戰技和城鎮戰射擊訓練等,共160小時訓練。這種軍事訓練課程,似乎不像一般警察訓練,難道是要將警察訓練成軍人?

內政部林右昌部長雖說警察不做軍事工作,但是這怎麼也不像安全維護的訓練課程啊!特別是城鎮戰射擊訓練,還記得「百萬台灣人持AK-47步槍」那則新聞,你說會讓人聯想到什麼呢?

此外,警察原來的工作量就很重,額外的訓練,會不會壓縮到原來的勤務,尤其是近日治安不佳槍擊案件頻仍,其本質治安工作若不能做好,如何究責?傳統上軍、文分治的理論基礎,在於軍人與警察兩者的角色與任務,有根本上的差異,導致訓練方法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筆者認為,在警察的養成教育與訓練過程中,必須確認並保障人民的個人權益。警察在面對犯罪嫌疑人時,有關於警械之時用,需符合法定程序,應避免致命性的射擊。相對而言,軍人接受訓練如何使用武力以保障國家安全,且在敵人尚未進行任何攻擊之前,便可先行使用致命性之武力。因為軍警角色與任務在先天上之差異,故傳統上,落實軍文分治理論即軍警定位明確。若不軍不警兩不像,恐什麼都做不到位!

最後,期盼執政當局深思熟慮,備戰固然重要,但是不讓戰爭發生才是最優先的。若保2總隊警察可以討論成為第2陸軍,那內政部空勤總隊是否成為第2空軍?難道有一天,全台灣人人皆兵,才是最佳備戰嗎?

(本文作者曾任警察大學教授、國安會諮詢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