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鷞開示 為什麼要推負數票

(台北內科週報第722期/2026年2月23日-2026年3月1日)

【本報專訪】近幾年持續推動「負數票」理念的負數票協會張天鷞創辦人,常有人問他:為什麼要推動負數票?

張天鷞總是回答:「大家都知道以色列男女都要當兵,但有一小群人不用當兵,你知不知道?在以色列獨立戰爭時,有一些猶太教基本教義派的長老去見以色列的國父Ben Gurion向他要求說:我們神學院的學生不應該去打仗,這國家將來還需要Rabbi,都打死了誰來當Rabbi?而那時只有幾百人,所以Ben Gurion就答應了。後來立法果然把這些人排除在外。現在當然不只幾百人!有些中間選民,卻對於這些人特別反感。他們說:上街鬧事,去占巴勒斯坦土地,不願和巴勒斯坦人講和的就是這批人。可是出了事我的小孩要打仗,他們的小孩不必打仗,非常不公平。」這件事讓他聯想到,如果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只能投贊成票,而無法顯現反對意見的話,事實上,會有很大的落差!

▲去年9月,張天鷞創辦人在柏克萊為推廣「負數票」理念擺攤(照片係張天鷞創辦人提供)。

約3年後,也就是2013年某日又有朋友督促張天鷞寫文章推廣「負數票」理念,他第2天早上起來決定成立1個臉書社團。當時,他天真想法是既然這是個好主意,成立臉書社團,邀請朋友們加入,大家各自再找親友加入,逐漸像滾雪球人愈來愈多,就會有政治家願意來領導推動,就沒他的事,他則已盡到自己的責任把概念傳出去了。

幾經籌畫,張天鷞說:「既然是世界性的改革,我就決定成立英文社團Allow NO vote in elections。成立臉書社團至少更要有3人,我就邀請了兩位以前哈佛大學同寢室的老同學。1位是死忠共和黨Herbert Zischkau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1位是死忠民主黨Donald Brown住在夏威夷,而且兩人都是持反對意見的,這樣才能有對話。」

▲「如何改善世界民主政治」演講EDM。

自此,張天鷞踏上了持續推動「負數票」實現之路,尤其在成立負數票協會之後,他更是投入很多時間,而且出錢出力!在13年後的今天,過程中,他得到很多人的響應,鼓舞著他再接再厲,更有1群志同道合的人聚結起來,可是愈到近期愈是受到很多因素的糾葛,談到公投,他說:「在美國柏克萊推公投,只要有1位提案人即可,連署門檻是上次市長選舉投票總數的5%,連署門檻在柏克萊是大約3,000人左右。但臺灣的公投法規,中央或地方性公投都是依選舉人數制定提案人或連署人門檻%,不是依投票總數。」

最近,張天鷞應新黨之邀,預定於3月3日晚間7時至8時30分,前往新黨黨部(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演講「如何改善世界民主政治」,同時,根據他的研究,他表示,「一言以蔽之,民主政治最需要改善的地方,就是認清楚、可以選擇投反對票,是人民應該有的基本人權!」


網路廣告平台莫當幫兇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43期/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8日)

收購我國護照連小孩子都知道是犯法的事,犯罪嫌疑人在臉書社團發這種文,臉書要不要負一定法律責任?

臉書、LINE,及谷歌的YT(YouTuber)影片等,應算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2條所指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台業者)。林山姆日前(8月10日)投書的「網路詐騙廣告全面失控」指出,「網路假廣告儼然是當前網路詐騙的最主要根源,甚至可說網路廣告的全面失控」、「刑事局自112年元月至113年7月,已經要求下架14萬則網路假廣告,其中9成以上假廣告來自臉書與谷歌的YT影片」。個人同意他說的「反詐欺要止血,必須從『網路假廣告的治理」』做起」。

只是詐防條例只談詐欺之犯罪防制,未及於其他犯罪型態(另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亦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但只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而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也被要求快速身分識別機制與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等。

▲尤英夫律師(右)時常仗義執言,曾獲台北市111年度傑出市民表揚,為社會所重(照片為本報檔案照片,原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上述平台業者其實早有自定的審查機制,但個人懷疑這些業者不見得很積極辦理,且審查範圍也不夠周密。以前述收購護照案為例,共收購11本護照,臉書公司怎麼都不管這個臉書社團呢?我朋友曾兩次寫信通報臉書公司,明確指出,「越南在台灣外籍新娘協會」臉書社團上,有人刊登招攬「跨國境婚姻媒合」貼文之廣告,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須被主管機關處罰,促請臉書移除。但臉書都不回信,就是1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要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本文作者係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