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內科週報第589期/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6日)
(尤英夫/撰文)110年3月17日,嘉義檢調搜索沒有立案的「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蕭豐彥、陳美智夫妻住處等地,查扣帳冊、捐款收據等相關事證,並傳喚蕭豐彥夫妻等人到案訊問。蕭豐彥夫妻辯稱,不主動募款(捐款金額100元)、不接受大額捐款,因行善團志工沒有保險,施工結餘款是要當作工安基金,以防發生意外可以支應,「沒有侵占犯意」、「我們只是保管。」但證人證稱,從未聽說行善團的公德金要提列工安基金。
110年7月7日嘉義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公益侵占等罪起訴蕭豐彥夫妻,檢方痛批2人違反社會大眾捐款初衷(透過網路、臉書等管道,收到社會不特定人的捐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坦白說,區區捐款100元實在不算什麼,但是幾萬人或幾10萬人的100元加起來,涓滴可以成河,運用於造橋捐棺的善事,自然不困難,也值得鼓勵。但我們做為1個福利團體一份子的看法,想說的是,背叛他人的信任與善心是很要不得的事。收到他人的善款,不是權利,只是暫時保管他人的錢財,就有加以運用轉出去的義務。保管善錢可以,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帳冊金額不符更有釐清的必要。
如何進行程序,如何釐清呢?以下是個人的淺見,事實上,對所有收錢做善事的社福團體都可以參考:
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應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等)
二、如不依公益勸募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收到捐款,不論多少,仍然要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有人說行善團未登記無法開戶所以要保管。要保管可以,但無人知道,所以要對外公佈收支狀況,也要行文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更不管會不會被接受。至少也要公告周知,取信於大眾。
四、就內部而言,會計與出納一定要分開,否則帳務不清容易誤差出事。如果有稽查更好。收據存根及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五、任用親屬並非不可以,但處理捐款瓜田李下易起人懷疑,這時更要由沒有疑慮的會計師來簽證帳冊。如果有會計師公會來查,更好。
六、行政費用不可以超出公益勸募條例所允許之必要支出範圍。
七、定期盤點帳務數字,有錯誤應立即更正等。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