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法官陷落血汗困境

(台北內科週報第590期/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3日)

(尤英夫/撰文)個人拜讀李復甸「善用仲裁.改善法官血汗困境」1文,同意應善用仲裁制度,減少民事案件,不過對於法官驚人工作量,也想提出一些檢討。

對於法官之驚人工作量,我個人認為部份與對司法官的低信任度有關。國人對司法官的信任度,不論是天下雜誌(2016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5年)或是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2023年03月),都是多數不信任法官。坦白說,這種不信任情況,對絕對多數戰戰兢兢、盡心盡力的法官非常不公平,但就是有少數恐龍法官亂判,影響了整個社會對法官的信任。

茲舉例說明,有1位老先生死了太太,老先生與2個兒子與女兒辦理繼承遺產,全家交出印鑑證明與印章給大兒子。結果大兒子利用老先生的印鑑證明,將老爸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房地價值3000萬元左右,卻以620萬元賣給大兒子。問題是老爸完全不知道房地產的過戶,買賣契約也沒有老爸的簽名,表面上,賣價雖然進到老爸的銀行帳戶,但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均在大兒子的手上。只因7年後才發現房地被過戶的事實,法官竟不顧老爸一再的強調沒有看到或拿到一毛錢,大兒子也無法舉證老爸看到錢或是摸到錢,也不否認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都在自己的手上。但是,法官仍然判決說老爸有拿到錢。請問這不是恐龍法官嗎?判決後,聲請錄音記錄也被這位恐龍法官拒絕,你說你會相信法官信任度會提高嗎?而這種判決,居然就發生在司法重鎮首善之區的台北地方法院,誠然不可思議!

身為資深律師的筆者,碰到類似這種案件不只是1件。法官都說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又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講難聽一些,就是保護極少數法官的亂判濫權。換言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特權,我說了算,你當事人是拿我沒有辦法的,最多是上訴,就這樣案件數量自然就增加了,不是嗎?又如何能改善法官血汗困境?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鄉長不法擋路 要不要國賠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本文作者之1、尤英夫律師(中),曾由台北市政府頒授給他「傑出市民」證書,表彰他多年來獻身守護新住民、扶植「新二代」的成長(照片係檔案照片,原由尤英夫律師提供)。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