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內科週報第590期/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3日)
(尤英夫/撰文)個人拜讀李復甸「善用仲裁.改善法官血汗困境」1文,同意應善用仲裁制度,減少民事案件,不過對於法官驚人工作量,也想提出一些檢討。
對於法官之驚人工作量,我個人認為部份與對司法官的低信任度有關。國人對司法官的信任度,不論是天下雜誌(2016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5年)或是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2023年03月),都是多數不信任法官。坦白說,這種不信任情況,對絕對多數戰戰兢兢、盡心盡力的法官非常不公平,但就是有少數恐龍法官亂判,影響了整個社會對法官的信任。
茲舉例說明,有1位老先生死了太太,老先生與2個兒子與女兒辦理繼承遺產,全家交出印鑑證明與印章給大兒子。結果大兒子利用老先生的印鑑證明,將老爸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房地價值3000萬元左右,卻以620萬元賣給大兒子。問題是老爸完全不知道房地產的過戶,買賣契約也沒有老爸的簽名,表面上,賣價雖然進到老爸的銀行帳戶,但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均在大兒子的手上。只因7年後才發現房地被過戶的事實,法官竟不顧老爸一再的強調沒有看到或拿到一毛錢,大兒子也無法舉證老爸看到錢或是摸到錢,也不否認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都在自己的手上。但是,法官仍然判決說老爸有拿到錢。請問這不是恐龍法官嗎?判決後,聲請錄音記錄也被這位恐龍法官拒絕,你說你會相信法官信任度會提高嗎?而這種判決,居然就發生在司法重鎮首善之區的台北地方法院,誠然不可思議!
身為資深律師的筆者,碰到類似這種案件不只是1件。法官都說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又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講難聽一些,就是保護極少數法官的亂判濫權。換言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特權,我說了算,你當事人是拿我沒有辦法的,最多是上訴,就這樣案件數量自然就增加了,不是嗎?又如何能改善法官血汗困境?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