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87期/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9日)
幾個月前,在消基會媒體委員會開會時,對數位平台廣告的詐騙危害,曾有過熱烈討論。本人曾建議對於像臉書等數位平台,消基會不妨派人去觀察它們內部是如何審核廣告內容。必要的話,甚至代表詐騙受害的消費者,對數位廣告平台提告。
之前,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在與高檢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後,確認Meta公司所經營的臉書(Facebook)平臺有2則廣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之情事後,於5月 22日發布新聞。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台幣50萬元,總共1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這1處罰實在值得讚賞!

據說,警政署5月21日還有移交給數發部23個案子,都是Meta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案件,目前正在在行政程序中,可能會再度處罰,而此時又傳出Meta美國總部高層最近可能來台,不知是否與處罰有關。
本人曾在自由時報去年8 月14 日撰文「詐騙廣告全面失控、網路平台業者不必負責嗎?」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 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現在各單位認真執行詐防條例,而數位部開始對4大平台之中最多詐騙訊息的業者Meta開刀,實是1個好消息,數位部說要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那麼,對於另外的23個案件,就請加快處理。如確違法就加以重罰。
(本文作者係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