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防詐與臉書受裁罰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87期/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9日)

幾個月前,在消基會媒體委員會開會時,對數位平台廣告的詐騙危害,曾有過熱烈討論。本人曾建議對於像臉書等數位平台,消基會不妨派人去觀察它們內部是如何審核廣告內容。必要的話,甚至代表詐騙受害的消費者,對數位廣告平台提告。

之前,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在與高檢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後,確認Meta公司所經營的臉書(Facebook)平臺有2則廣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之情事後,於5月 22日發布新聞。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台幣50萬元,總共1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這1處罰實在值得讚賞!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照片係本報記者所攝)。

據說,警政署5月21日還有移交給數發部23個案子,都是Meta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案件,目前正在在行政程序中,可能會再度處罰,而此時又傳出Meta美國總部高層最近可能來台,不知是否與處罰有關。

本人曾在自由時報去年8 月14 日撰文「詐騙廣告全面失控、網路平台業者不必負責嗎?」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 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現在各單位認真執行詐防條例,而數位部開始對4大平台之中最多詐騙訊息的業者Meta開刀,實是1個好消息,數位部說要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那麼,對於另外的23個案件,就請加快處理。如確違法就加以重罰。

(本文作者係律師)


食安不可打折扣 人民要站出來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78期/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7日)

美國貿易代表署在不久前公布「2025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點名台灣要求落實豬肉產品原產地標示,及對某些美牛產品實施繁瑣檢查的做法,是「不正確地暗示美豬產品(包括萊克多巴胺豬肉)存在食安疑慮」,美方已透過多個場合向台灣表達關切云云。

本人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主張國人健康安全不可以打折扣,因此要求政府應嚴格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去查驗,必要時委託消保團體辦理。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商家標示進口肉品的產銷履歷(國家),由消費者決定食用與否。

▲尤英夫律師關心公眾事務,也曾在各大學任教,更著述頗豐(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食安法最近1次的公布是在2019年6月12日,其第5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中的幾個條文,均有規定明顯標示原產地(國)。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則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可見要求豬(牛)肉產品原產地標示,並不是針對美豬(牛)而來。再說,好產品或食品都會去標示原產地,例如青森蘋果標榜是來自日本的青森縣,如果沒有特別說是青森蘋果,國人就視為一般的蘋果,價格就不一樣。美國豬、牛如果真的那麼好吃、安全又不影響健康,怎麼不要、不敢標示豬、牛來自美國?美方向台灣表達關切,實在不合理,也說不過去。

政府對美國的關切,當然要不斷的談判溝通,但是最後萬一不幸讓步的話,我們民間消保團體要站出來,要求工商團體對其會員,在供應飲食之場所,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另外,也要求消費者拒絕去沒有標示原產地的飲食場所消費。必要的話,懸賞鼓勵消費者出來檢舉。總之,當政府被迫讓步的時候,人民一定要站出來。

(作者為消基會法律委員、媒體委員,本文不代表消基會或任何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