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宣言與少子化危機

(台北內科週報第608期/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7日)

(邱文通/撰文)根據3個數據,台灣不能再不面對少子化的危機。首先是內政部的統計,2022年台灣的出生數為13萬8986人,死亡數為20萬7230人,年自然增加率為負2.93‰。其次是國發會的報告,2070年台灣的人口數預估為1,449至1,716萬人,與所謂的2300萬人的差距,何其之大!此外,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數據顯示,全球227個國家或地區中,台灣是生育率最低的。

從上述3個數據,台灣無法迴避少子化的浪潮襲擊,同時受到超高齡化夾擊,的確是非常嚴峻的國安問題,當前更是要盡速集全國心力設法解決,而筆者所創辦的有故事公司日前與台灣胎兒醫學振興會,及台兒診所共同舉辦「拯救胎兒專案記者會」,提出「五權宣言」,希望為台灣少子化問題提出不同面向的解方。

「拯救胎兒」計畫,源自馬偕醫院婦產部陳持平醫師,自2011年於院內發起的計畫;10幾年間,他拯救超過上百位原本「不存在的嬰兒」。其次,台灣胎兒醫學振興會創辦人張東曜醫師,長期致力於胎兒超音波診斷與提倡胎兒醫學,本著讓好事發生的初心,啟動「拯救胎兒專案」,邀請陳持平擔任召集人,將內容擴及各類型胎兒異常和高危險妊娠。

▲有故事公司邱文通執行長,在「拯救胎兒專案記者會」倡議「五權宣言」及台灣少子化危機的解方(照片係有故事公司提供)。

我們倡議的「胎兒生存權」、「女性生育權」、「嬰兒健康權」、「孩童教養權」及「女性健康權」5個面向,可以說是面對少子化危機的「五權宣言」,也蘊含著少子化危機的解方。

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透過對染色體異常胎兒的遺傳診斷及其實證,或運用多層次超音波等發現結構異常胎兒及其產後治療,卻可以讓那些原本遭診斷需要引產的胎兒有機會誕生在這個世上。

再者,不論從健康平權的角度,還是為了繁衍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女性先天上不同於男性的健康權與生育權,必須同步從生理和心理層面著手,並透過專業的研究、倡議及推動下,使其具體實踐。

在致力於提升胎兒生存權的同時,對產下嬰兒的健康也有更多的瞭解和更好的照護,進一步還要結合良好教養權的專業和實踐,才能夠培育出身心健康、具有發展多元能力的下一代。換言之,倡議並推動「五權宣言」的宗旨,是為了國富民強,其具體要義,可以歸納為:一、主張並推動女性健康權與女性生育權,旨在鼓勵生育身心健康的下一代;二、主張並推動胎兒生存權和嬰兒健康權,旨在增加身心健康的未來主人翁;三、主張並推動孩童教養權,則旨在提升未來主人翁的身心健康及其人格素質。

(本文作者係資深媒體人,現任有故事公司執行長、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營運長)


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時

(台北內科週報第584期/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明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只是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在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性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1困惑。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係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說,憲法第24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

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簡單1句話,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本文3位作者都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這個國賠案件是其事務所要求召開大法庭辦的,但只是初步的勝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