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平台莫當幫兇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43期/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8日)

收購我國護照連小孩子都知道是犯法的事,犯罪嫌疑人在臉書社團發這種文,臉書要不要負一定法律責任?

臉書、LINE,及谷歌的YT(YouTuber)影片等,應算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2條所指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台業者)。林山姆日前(8月10日)投書的「網路詐騙廣告全面失控」指出,「網路假廣告儼然是當前網路詐騙的最主要根源,甚至可說網路廣告的全面失控」、「刑事局自112年元月至113年7月,已經要求下架14萬則網路假廣告,其中9成以上假廣告來自臉書與谷歌的YT影片」。個人同意他說的「反詐欺要止血,必須從『網路假廣告的治理」』做起」。

只是詐防條例只談詐欺之犯罪防制,未及於其他犯罪型態(另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亦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但只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而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也被要求快速身分識別機制與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等。

▲尤英夫律師(右)時常仗義執言,曾獲台北市111年度傑出市民表揚,為社會所重(照片為本報檔案照片,原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上述平台業者其實早有自定的審查機制,但個人懷疑這些業者不見得很積極辦理,且審查範圍也不夠周密。以前述收購護照案為例,共收購11本護照,臉書公司怎麼都不管這個臉書社團呢?我朋友曾兩次寫信通報臉書公司,明確指出,「越南在台灣外籍新娘協會」臉書社團上,有人刊登招攬「跨國境婚姻媒合」貼文之廣告,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須被主管機關處罰,促請臉書移除。但臉書都不回信,就是1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要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本文作者係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


永遠的傷痛揮不開 盼還我公義

(台北內科週報第609期/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4日)

【逐夢築夢】想從惡夢中醒過來,豈是容易的事!發生在民國85年12月19日的太極門案,起因於侯寬仁檢察官以不實的證據、子虛烏有的逃漏稅及違反科學的不實起訴書,違法濫權偵辦起訴。直到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同時,全數無辜遭羈押的被告,也於98年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稅捐機關卻未依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違法稅單,甚至聯手行政執行署,強行將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聖地強行拍賣與收歸國有。

今年12月19日,太極門案27周年紀念日當天,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平反一二一九行動聯盟等,特別在瑞士山莊舉辦「太極門一二一九不義遺址」紀念碑揭碑儀式,邀請近20位人權領袖及專家學者共同揭碑,人權受害者代表(108位太極門弟子)手持百合花唱出自身蒙難的苦痛,堅持公理與正義,呼籲政府與全民覺醒,推動法稅改革,平反太極門案,期盼台灣能擺脫威權,真正保障自由與人權。

▲種下台灣原生種植物,松柏長青象徵「重生與希望」,期許這片土獲得新生,以守護山林、永續發展的精神,凝聚正義的力量重建家園(照片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

位於汐止的瑞士山莊原是太極門掌門人預計規劃為弟子修練身心的場所,從民國86年起就被查封及被國稅局禁止處分,歷經近24年,直到109年8月25日政府才返還山莊,當年知名電影取景拍攝的美麗莊園,如今變成殘破廢墟,成為台灣在後威權時期人權遭迫害的不義遺址。

揭碑儀式一開場,就以音樂演奏會紀念人權受難的歷程。用庶民文化歌謠,表達人民無助的辛酸與淒涼,回溯檢察官、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的違法官僚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濫用公權力凍結、禁止處分、查封,歷經漫長的24年,夢幻氣派的歐式城堡受到嚴重毀損。

揭碑儀式,由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與各界人士共同揭碑。高達4.5公尺的「太極門一二一九不義遺址」紀念碑:「正義之劍」的設計理念,傳達「法稅正義.浩然永誌」的精神,碑文鐫刻著台灣法稅人權遭迫害的史跡,「泣-惡官當道、人權迫害;昭-不公不義、立碑警世;返-良心本源、福至國安;願-正義永存、世人共享」,700多字,字字血淚發人深省,不只警世、也是勸世!

▲揭碑儀式以音樂演奏會開場,透過《望你早歸》、《黃昏的故鄉》、《阮若打開心內的門窗》等曲目,表達人民無助的辛酸與淒涼(照片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

當天,並邀請貴賓親手種下台灣原生種植物:台灣翠柏和蘭嶼羅漢松的樹苗,松柏長青象徵「重生與希望」,期許這片土地能夠重獲新生,以守護山林、永續發展的精神,凝聚正義的力量,重建家園。108位太極門弟子代表全球上萬名弟子、人權受害者,手持百合花,獻唱表達人民堅持正義,為追求真相、自由與人權而勇敢奮鬥的精神。

在座談會上,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今天是民國112年12月19日,站在歷經27年苦難的歷史時刻,回頭看,太極門師徒遭受人權迫害的浩劫,斑斑血淚,漫長的平反之路,我們跨越了無數困難險阻。感於昔日鍾靈毓秀的道館預定地,如今只剩斷垣殘壁,願景成煙,不勝唏噓!但本人相信,此刻你我心中的悲懷將化為力量,希望此後不再有國家暴力迫害人權的案件,落實真民主、真自由,人人得享人權保護,人人能獲公平正義。這也是今日我們之所以站在此地,為『太極門1219事件 不義遺址』建碑紀念的緣因。」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表示,不義的遺址之確立,是建立人權的標竿,人民必須要努力推翻所謂的官權時代、濫用權力時代。假案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平反,就是還原真相。

▲專家學者在高達4.5公尺的「太極門一二一九不義遺址」紀念碑前合影;願正義永存、世人共享(照片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

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感慨地說,參加不義遺址的揭碑,讓他想到晉朝的墮淚碑,當時是感念羊祜的德政,讀了那個碑文,都不禁會掉淚,現在21世紀這個不義遺址剛好相反,很諷刺不是感念德政,卻是悲痛這個冤假案,這同樣都會成為1個墮淚碑。

張景為認為應該要爬梳太極門這個千古奇案冤案幕後的真相。快30年了,多少有頭有臉的人都出來說這是不公不義的。這種租稅的不正義,跟國家暴力對人民的侵害,值得每一個人要好好的深思。媒體必須對這個事情賦予更多的關注,讓它能夠呈現真正的公平正義,讓後代不要再遭受到這樣的冤屈。

現場導覽1219太極門事件的始末,令人感慨萬千,但也因為太極門師徒堅持公理與正義,奮鬥27年,照亮台灣法稅改革之路,引動專家學者投入研究稅務、稅法與司法的缺失,進而促成相關的修法、立法與改革。此外,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也引起國際關注,成為檢驗台灣人權進步的指標。


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時

(台北內科週報第584期/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明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只是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在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性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1困惑。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係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說,憲法第24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

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簡單1句話,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本文3位作者都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這個國賠案件是其事務所要求召開大法庭辦的,但只是初步的勝訴而已)


鄉長不法擋路 要不要國賠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本文作者之1、尤英夫律師(中),曾由台北市政府頒授給他「傑出市民」證書,表彰他多年來獻身守護新住民、扶植「新二代」的成長(照片係檔案照片,原由尤英夫律師提供)。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