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餘人體驗 太極門假案真冤屈

(台北內科週報第714期/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4日)

【銀青共享特稿】全台首次把嚴肅、複雜的法稅議題,透過密室逃脫、實境解謎等另類沉浸式體驗的「1219密室逃脫—走過後威權30年看見天光」特展,9天展期吸引了超過1萬5千民眾參與;多位長期支持法稅與司法改革的正義之士,如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主任、張靜律師、前臺灣駐法呂慶龍大使、前退輔會李文忠主委,以及洪孟楷立委、張啟楷立委、新北市林金結議員等多位民意代表,還有時報周刊林朝鑫前副總編輯、知名作家林文義,以及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欽生,都以實際行動聲援太極門1219事件,支持並推動法稅真改革。

展覽活動現場人潮爆棚,不只吸引許多年輕人呼朋引伴來闖關,還有祖孫3代一起排隊參加體驗遊戲。從穿越法稅照妖鏡,親身體驗抹黑、造假、迫害及掠奪如何層層堆疊成一樁假案,並在「無中生有的1219」關卡中遇到「你,被起訴了」時,感受檢察體系羅織罪名、違法偵辦的荒謬語錄。主辦單位、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陳志龍理事長,也親自贈送闖關成功的學生1本他的金融改革與財經犯罪著作。

▲主辦單位、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親自贈送闖關成功的學生1本他的金融改革與財經犯罪著作(照片係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提供)。

主辦單位表示,把長達近30年、累積資料及書狀卷宗堆疊起來可能超過6層樓高的太極門假案關鍵節點,從捏造的「萬年稅單」,到促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3讀通過,揭露制度如何傷人,也引導民眾如何突圍,找到最後的通關密碼「良心」,唯有體制內的人找回良心,錯誤才可能被真正修正。

太極門案不只是1件司法與稅務錯誤的案件,更是1個深刻的人權議題。即使法院早已判決無罪、無欠稅,相關行政機關卻仍未完全改正錯誤,讓當事人長期承受不公平的對待,這顯示制度在權力制衡與自我修正上仍存在嚴重問題。事實上,捍衛人權不應該只靠受害者自己努力,而是每1個公民都應該關心的事。只有大家願意持續關注、發聲,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才能真正避免不公不義再次出現。

陳志龍教授強調,這樁學者定義為「假案真辦」、聯合國視為台灣人權指標的太極門1219事件,從事實、證據、情況來看,處處都是「假」。唯有假案平反,才能夠「真相立、人權立、民主立」,且「真立法、真行政、真司法」,否則仍是「真假不分的立法、行政、司法」。他表示,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這條「尋真相、假案平反之路,備極困難。」就跟古今中外許多歷史上的偉人一樣,歷經風霜與苦難,但卻為台灣開創了賦稅人權;在受苦難的同時,仍然將愛與和平帶到全世界,「真的是非常偉大」。

▲以年輕世代熟悉的密室逃脫遊戲,帶領觀眾透過30年前的太極門1219事件,瞭解後威權遺毒的迫害(照片係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提供)。

歷經70年代白色恐怖的政治受害者陳欽生認為,「這是1場必要的人權社會教育」;記帳士公會蔡維杰理事長表示,1219事件應該「被列入教科書」;張靜律師更直言,雖然司法是國家的最後1道防線,更重要的第1道防線就是教育,如果司法教育的改革與倫理的教育沒有建立起來,台灣的公平正義永遠不會實現。洪孟楷立委則透過闖關遊戲,瞭解台灣的公平正義還是需要你我共同站出來,他期許著說:「找回台灣公平正義!天佑台灣、天佑中華民國」。吳景欽教授更鼓勵大家光明就在前面,不要放棄。金鐘獎三金導演張皓然表示1219事件假案真辦近30年,讓他體悟任何事情若是從良心出發,就能迎刃而解。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蔣玉華執行長表示,感謝太極門30年的堅持,鼓舞了她繼續努力,她在這個活動中,看到年輕人關注公益,讓她看見臺灣的希望。她也引述美國雷根總統的話提醒著說:「如果人民不去控制政府,政府就會控制你。」強調人民力量不容漠視,民主國家中人民是主人。


輝達卡關問題如何解決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704期/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6日)

輝達(NVIDIA)要在台北「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海外總部,由於該地已經由新光人壽公司自台北市政府取得地上權,而台北市政府不同意由新光人壽公司將地上權直接移轉給輝達,使得輝達要設立總部成了問題。台北市政府說如果地上權這樣的移轉會涉及圖利罪的問題。是這樣嗎?到底有沒有涉及圖利罪的困擾,如果有的話,有沒有排除圖利罪的可能?

首先要認清台北市政府雖然是公部門,但與新光人壽公司簽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是私法上的一般契約。雙方都會盤算契約內容對彼此的利益。但現在涉及第3人,而且是買方市場。如果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公司都不讓步讓買方同意,不僅對3方重大損失,對台灣利益與形象更是嚴重挫敗!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市府人員涉及的圖利罪,可能是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市府與新光人壽間的地上權設定契約如果沒有禁止移轉,新光人壽移轉給地上權,新光人壽有無獲得利益跟市府無關。縱然有禁止移轉,也可以經市議會同意後加以解除。相信市議會沒有不同意的道理(當然,新光人壽方面也應該讓步,不能對市府提議的終止地上權條件要求過多)。再說圖利罪的的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但法令本來就可以修改;監督市府的北市議會對市府的讓步也可以完全同意,圖利罪就不會成立。

(本文作者係名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


李元棻談性平法 協助企業面對

(台北內科週報第645期/2024年8月26日-2024年9月1日)

【本報專訪】去(2023)年7月31日,立法院會3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打造性平友善的工作環境,對雇主的責任是否加重深獲關注,當時,政大法律研究所畢業,並深諳環保法令、勞動法令的元泱法律事務所李元棻主持律師即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通過後,主要是從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等4大方式,嚇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且加重雇主之責任,若最高負責人性騷最重罰100萬元、權勢性騷擾可請求損害額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等修正,所以就雇主的角度而言,必須要正視到建立與提供勞工1個職場友善的環境,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議題,而這也是目前ESG浪潮下關於S部分雇主可以增進與加強的部分。」

那時,正逢台灣興起#MeToo運動的浪潮,並由受害者分享的經驗中,看見性平3法仍有不足之處,尤其是職場性騷擾方面,欠缺受害者支援系統,所以才會在今年催生「性平3法」的修正案。尤其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舉凡將權勢性騷擾入法並加重處罰、加重「雇主」和「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責任。將下班後同事或客戶性騷擾也納入《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以及若對職場性騷擾申訴結果不服時,由主管機關進場協助,避免當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是「僱用人」時,有球員兼裁判的風險等等,都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重點修正項目。

▲深諳環保法令、勞動法令的元泱法律事務所李元棻主持律師認為,調查委員對於完善調查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環(照片係元泱法律事務所提供)。

以「企業褓母」自許的李元棻律師指出,「除了上開修正事項外,當發生職場性騷擾申訴後,因為「啟動調查」是1個重要的程序,其中最關鍵的莫過於「調查委員」的專業和態度,此次《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很重要的1點是建置「性騷擾案件調查專業人才庫」,彙集相關領域之調查專業人才資料,讓重點回到性騷擾事實的認定,避免因偏頗而作出有瑕疵的調查報告,因此,調查委員對於完善調查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值得強調的是,李元棻律師於今年5月17日、18日全程參與勞動部113年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律師培訓營,並已完成全程研訓,及納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將來可藉她的學經驗協助各界調查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申訴案件;後續連繫李元棻律師諮詢可與她藉LINE ID:0933815722連結。


性平法雇主困境 可諮詢李律師

(台北內科週報第590期/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3日)

【本報專訪】7月31日,立法院會3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打造性平友善的工作環境,對雇主的責任是否加重,政大法律研究所畢業,並深諳環保法令、勞動法令的元泱法律事務所李元棻主持律師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通過後,主要是從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等4大方式,嚇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且加重雇主之責任,若最高負責人性騷最重罰100萬元、權勢性騷擾可請求損害額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等修正,所以就雇主的角度而言,必須要正視到建立並提供勞工1個職場友善的環境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議題,而這也是目前ESG浪潮下關於S部分雇主可以增進與加強的部分。」

對於勞資雙方的關係,以「企業褓母」自許的李元棻律師指出,「站在律師的角色,最重要的是,協助企業主事先建立勞資糾紛發生時的公司內部以及外部之處理機制,幫助企業主運用妥善的解決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並且讓勞資關係可以更加和諧,畢竟員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勞資關係和諧後,才可以一起協助企業將營收更上一層樓!」

▲以「企業褓母」自許的李元棻律師,常應邀分享法治觀念與法務見解(照片係李元棻律師提供)。

新近應中華永續商道聯合會之邀,李元棻律師即將於8月22日晚間8時30分至10時的線上講座,剖析有關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下雇主責任相關議題,她表示,「以企業褓母的角色來說,我們致力於協助雇主可以提供1個專業的職場環境,並且提供企業主公司經營產生問題時的1個諮詢平台。也因此,在勞資雙方發生爭執時,除了要積極處理已經發生的勞資糾紛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1個完整的體制以及糾紛發生時的處理機制,避免勞資爭議所引發的危機,也可以確保企業發生勞資爭議時,能夠合法且合理的方式保障雙方的權益,並可達成內部和諧的雙贏局面。」


為何法官陷落血汗困境

(台北內科週報第590期/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3日)

(尤英夫/撰文)個人拜讀李復甸「善用仲裁.改善法官血汗困境」1文,同意應善用仲裁制度,減少民事案件,不過對於法官驚人工作量,也想提出一些檢討。

對於法官之驚人工作量,我個人認為部份與對司法官的低信任度有關。國人對司法官的信任度,不論是天下雜誌(2016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5年)或是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2023年03月),都是多數不信任法官。坦白說,這種不信任情況,對絕對多數戰戰兢兢、盡心盡力的法官非常不公平,但就是有少數恐龍法官亂判,影響了整個社會對法官的信任。

茲舉例說明,有1位老先生死了太太,老先生與2個兒子與女兒辦理繼承遺產,全家交出印鑑證明與印章給大兒子。結果大兒子利用老先生的印鑑證明,將老爸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房地價值3000萬元左右,卻以620萬元賣給大兒子。問題是老爸完全不知道房地產的過戶,買賣契約也沒有老爸的簽名,表面上,賣價雖然進到老爸的銀行帳戶,但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均在大兒子的手上。只因7年後才發現房地被過戶的事實,法官竟不顧老爸一再的強調沒有看到或拿到一毛錢,大兒子也無法舉證老爸看到錢或是摸到錢,也不否認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都在自己的手上。但是,法官仍然判決說老爸有拿到錢。請問這不是恐龍法官嗎?判決後,聲請錄音記錄也被這位恐龍法官拒絕,你說你會相信法官信任度會提高嗎?而這種判決,居然就發生在司法重鎮首善之區的台北地方法院,誠然不可思議!

身為資深律師的筆者,碰到類似這種案件不只是1件。法官都說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又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講難聽一些,就是保護極少數法官的亂判濫權。換言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特權,我說了算,你當事人是拿我沒有辦法的,最多是上訴,就這樣案件數量自然就增加了,不是嗎?又如何能改善法官血汗困境?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時

(台北內科週報第584期/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明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只是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在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性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1困惑。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係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說,憲法第24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

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簡單1句話,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本文3位作者都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這個國賠案件是其事務所要求召開大法庭辦的,但只是初步的勝訴而已)


鄉長不法擋路 要不要國賠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本文作者之1、尤英夫律師(中),曾由台北市政府頒授給他「傑出市民」證書,表彰他多年來獻身守護新住民、扶植「新二代」的成長(照片係檔案照片,原由尤英夫律師提供)。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


引律師為幫手 在ESG因應佔上風

(台北內科週報第570期/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6日)

【本報專訪】在「淨零排放」趨勢的壓力下,法律已是產學政研所不容忽視的一環,也是一般律師難以跟上實務所需,以致無法滿足客戶,而政大法律研究所畢業,並深諳環保法令、勞動法令、政府採購及工程法律的元泱法律事務所李元棻主持律師,對此領域卻是成竹在胸、深獲中小企業的信任與肯定。

李元棻律師表示,「我過去曾經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和各地方縣市政府,處理過許多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環境訴訟案件;水和土壤跟環境保護是非常直接相關的。對於許多公司來說,如果可以在發生污染之前,採取一些預防污染的措施,或是諮詢相關專業人士避免污染的發生,那麼不僅可以避免後續污染的情形,更可以為公司省下巨額的賠償或是整治相關費用。」止訟於先,是最好的策略!很多永續發展的事務,其實是可以防範事情的惡化。

▲李元棻律師(右2)具有很好的親和力(照片係元泱法律事務所提供)。

就ESG的社會責任方面,李元棻律師指出,「中小企業要在S部分因應是相當容易的,比如說,最簡單的就是建立友善的勞工職場環境,大家都知道勞基法其實是員工最低的法規範標準,所以公司在設置規範員工的制度時,可以朝向以優於勞基法的方向制定,例如,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與處理規則,當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可以更即時且有效的處理騷擾事件,同時在公司內部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建議性別友善且多元的友善職場環境,落實ESG中的S社會福利制度」。

其次,對於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如何善用法律顧問,李元棻律師認為,「法律顧問不僅讓公司與律師間培養信任感,更重要的是法律顧問可以擔任公司營運風險的把關者,上至對外的合約審閱,下至員工的勞工制度等,法律顧問都可以成為公司最好的守護者。舉例來說:對外,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在審閱公司對外的合約時,幫公司抓出藏在合約細節裡面的風險,公司因此省下可能後續產生之鉅額賠償以及相關費用;對內,則建立符合甚至優於勞基法的員工工作合約,並且定期舉行員工教育訓練,讓員工可以安心且放心為公司服務,同時避免員工可能的爭訟案件。」

▲李元棻律師(左4)不只學有專長,尤富環保法務經驗(照片係元泱法律事務所提供)。

ESG潮流是個無法迴避的趨勢,尤其金管會已於2023年發布公司治理措施,李元棻律師深有所感的說:「在落實『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政策後,上市櫃和興櫃公司若未依法履行公司治理措施,將面臨遭受金管會裁處罰鍰或違約金的法律風險,公司負責人亦可能面臨相關法律風險。而中小企業亦應加速瞭解相關法規與ESG急迫性,依企業特性和長處檢討企業營運策略,以建立明確的ESG願景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