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卡關問題如何解決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704期/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6日)

輝達(NVIDIA)要在台北「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海外總部,由於該地已經由新光人壽公司自台北市政府取得地上權,而台北市政府不同意由新光人壽公司將地上權直接移轉給輝達,使得輝達要設立總部成了問題。台北市政府說如果地上權這樣的移轉會涉及圖利罪的問題。是這樣嗎?到底有沒有涉及圖利罪的困擾,如果有的話,有沒有排除圖利罪的可能?

首先要認清台北市政府雖然是公部門,但與新光人壽公司簽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是私法上的一般契約。雙方都會盤算契約內容對彼此的利益。但現在涉及第3人,而且是買方市場。如果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公司都不讓步讓買方同意,不僅對3方重大損失,對台灣利益與形象更是嚴重挫敗!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市府人員涉及的圖利罪,可能是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市府與新光人壽間的地上權設定契約如果沒有禁止移轉,新光人壽移轉給地上權,新光人壽有無獲得利益跟市府無關。縱然有禁止移轉,也可以經市議會同意後加以解除。相信市議會沒有不同意的道理(當然,新光人壽方面也應該讓步,不能對市府提議的終止地上權條件要求過多)。再說圖利罪的的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但法令本來就可以修改;監督市府的北市議會對市府的讓步也可以完全同意,圖利罪就不會成立。

(本文作者係名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


談防詐與臉書受裁罰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87期/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9日)

幾個月前,在消基會媒體委員會開會時,對數位平台廣告的詐騙危害,曾有過熱烈討論。本人曾建議對於像臉書等數位平台,消基會不妨派人去觀察它們內部是如何審核廣告內容。必要的話,甚至代表詐騙受害的消費者,對數位廣告平台提告。

之前,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在與高檢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後,確認Meta公司所經營的臉書(Facebook)平臺有2則廣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之情事後,於5月 22日發布新聞。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台幣50萬元,總共1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這1處罰實在值得讚賞!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照片係本報記者所攝)。

據說,警政署5月21日還有移交給數發部23個案子,都是Meta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案件,目前正在在行政程序中,可能會再度處罰,而此時又傳出Meta美國總部高層最近可能來台,不知是否與處罰有關。

本人曾在自由時報去年8 月14 日撰文「詐騙廣告全面失控、網路平台業者不必負責嗎?」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 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現在各單位認真執行詐防條例,而數位部開始對4大平台之中最多詐騙訊息的業者Meta開刀,實是1個好消息,數位部說要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那麼,對於另外的23個案件,就請加快處理。如確違法就加以重罰。

(本文作者係律師)


食安不可打折扣 人民要站出來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78期/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7日)

美國貿易代表署在不久前公布「2025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點名台灣要求落實豬肉產品原產地標示,及對某些美牛產品實施繁瑣檢查的做法,是「不正確地暗示美豬產品(包括萊克多巴胺豬肉)存在食安疑慮」,美方已透過多個場合向台灣表達關切云云。

本人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主張國人健康安全不可以打折扣,因此要求政府應嚴格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去查驗,必要時委託消保團體辦理。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商家標示進口肉品的產銷履歷(國家),由消費者決定食用與否。

▲尤英夫律師關心公眾事務,也曾在各大學任教,更著述頗豐(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食安法最近1次的公布是在2019年6月12日,其第5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中的幾個條文,均有規定明顯標示原產地(國)。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則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可見要求豬(牛)肉產品原產地標示,並不是針對美豬(牛)而來。再說,好產品或食品都會去標示原產地,例如青森蘋果標榜是來自日本的青森縣,如果沒有特別說是青森蘋果,國人就視為一般的蘋果,價格就不一樣。美國豬、牛如果真的那麼好吃、安全又不影響健康,怎麼不要、不敢標示豬、牛來自美國?美方向台灣表達關切,實在不合理,也說不過去。

政府對美國的關切,當然要不斷的談判溝通,但是最後萬一不幸讓步的話,我們民間消保團體要站出來,要求工商團體對其會員,在供應飲食之場所,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另外,也要求消費者拒絕去沒有標示原產地的飲食場所消費。必要的話,懸賞鼓勵消費者出來檢舉。總之,當政府被迫讓步的時候,人民一定要站出來。

(作者為消基會法律委員、媒體委員,本文不代表消基會或任何團體)


立委可擁雙重國籍嗎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56期/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7日)

國籍法至民國89年1月14日才全文修正,也是第1次修正。其第20條更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現在可能發生的情況是,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現有8席立委預計在2026年初辭職,後續遞補人選中,有1名中國大陸籍配偶李貞秀,她要不要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問題。

這是1個說簡單是簡單,說複雜是複雜的問題。說簡單,是法律明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如具外國國籍者,當然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說複雜,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算是外國國籍嗎?如是,又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有人可能指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看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不算是外國國籍。但這是虛妄不切實際的條文,因為有些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是國家,有些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是國家;民主國家也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涉及台灣,也未阻止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所以台灣與中國都是國家,也就是賴總統所說的互不隸屬。

▲尤英夫律師關心公眾事務,也曾在各大學任教,更著述頗豐(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

既然,國籍法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如果有人要擔任立法委員,就必須放棄其他國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內。更何況立法委員行為法第3條:「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宣誓條例第2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一、立法委員–」。誓詞內容為「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如果要效忠國家,請問:還可以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嗎?當然不可以!因此,要擔任立法委員,就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

以現在的情況看來,李貞秀要放棄中國國籍,取得放棄證書,可能有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6條規定:「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在本件情況,我們猜想中國公安部才不會發給李貞秀退出(放棄)中國國籍證書。而依個人淺見,也不妨來個變通辦法,李貞秀就任立法委員宣誓時,另外公開出示文件,聲明放棄中國國籍(事實上,我國國籍法第4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她如果要擔任立法委員,但又不表示放棄中國國籍,事情有得糾纏了。

(本文係讀友投書,不代表本報立場;作者係知名律師)


網路廣告平台莫當幫兇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43期/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8日)

收購我國護照連小孩子都知道是犯法的事,犯罪嫌疑人在臉書社團發這種文,臉書要不要負一定法律責任?

臉書、LINE,及谷歌的YT(YouTuber)影片等,應算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2條所指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台業者)。林山姆日前(8月10日)投書的「網路詐騙廣告全面失控」指出,「網路假廣告儼然是當前網路詐騙的最主要根源,甚至可說網路廣告的全面失控」、「刑事局自112年元月至113年7月,已經要求下架14萬則網路假廣告,其中9成以上假廣告來自臉書與谷歌的YT影片」。個人同意他說的「反詐欺要止血,必須從『網路假廣告的治理」』做起」。

只是詐防條例只談詐欺之犯罪防制,未及於其他犯罪型態(另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亦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但只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而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也被要求快速身分識別機制與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等。

▲尤英夫律師(右)時常仗義執言,曾獲台北市111年度傑出市民表揚,為社會所重(照片為本報檔案照片,原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上述平台業者其實早有自定的審查機制,但個人懷疑這些業者不見得很積極辦理,且審查範圍也不夠周密。以前述收購護照案為例,共收購11本護照,臉書公司怎麼都不管這個臉書社團呢?我朋友曾兩次寫信通報臉書公司,明確指出,「越南在台灣外籍新娘協會」臉書社團上,有人刊登招攬「跨國境婚姻媒合」貼文之廣告,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須被主管機關處罰,促請臉書移除。但臉書都不回信,就是1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要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本文作者係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


台灣該不該有核能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41期/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4日)

AI教父輝達黃仁勳執行長離台前夕,說了一句很重要的話:「台灣電力限制是個挑戰」。他要在台灣設廠,擔憂台灣的缺電問題。因為AI和半導體等都是吃電怪獸,缺電絕對是致命傷。

這是電力夠不夠的問題,也就是1個很嚴肅而且必須要解決的重大問題。隨著AI應用和相關產業快速擴展,背後潛藏的是缺電隱憂。當多家科技大廠有意來台投資的時候,政府更要有週全的準備。

除了政治人物有可能挑撥離間製造是非外,我們不能說,擁核與反核的人不愛台灣,他們愛台灣才認真主張核核或反核,所以不能以政治意識來討論是否可能缺電的問題。

撇開電力問題,天下所有事物,沒有絕對的對錯。年齡愈大閱歷愈多,就有這樣的看法。童子賢就是1個案例,他說「30年前,我也反核但10年前開始關注全球暖化議題,在這2、3年已經慢慢想清楚,地球暖會將會對人類文明產生不可挽回的衝擊,因此『內心陷入掙扎』「核」是1種技術,可以利用提高技術,好好地用管理技術去管理它。」

李遠哲強調他也認同童子賢觀點,「雖然核電有缺點,但核能帶來的災害,跟全人類滅絕是絕對不能相比。」

擁核的人主要的說法是核電不會有空氣污染,不會產生二氧化碳,燃料體積小,運輸與儲存都很方便,發電的成本中,燃料費用所佔的比例較低。反核的人主要的說法是,台灣地狹人多地震頻繁與廢核料無法處理,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質,如果在事故發生會對生態及民眾造成重大傷害,又核電廠的熱污染較嚴重等等。由於雙方各有堅持,而且彼此不能妥協,到底那一邊比較可行呢?

我們如果檢討過去幾次的核災,應該都有可能避免。以2011年3月的日本福島核災來說,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其網站發表「福島事故為何可以避免」(Why Fukushima was preventable)報告,認可以避免福島核災。與事件發生幾個月後日本國會成立的福島核能電廠事故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結論相若。至於1986年4月的蘇聯車諾比核災更是人為因素造成居多。

我們固然警惕台灣的頻繁地震,但是更不要忽略的是,中國的福清核電站分離台灣本島最近點(苗栗海邊)僅164公里,萬一出事了,台灣也逃不掉嚴重的核災波及。

目前不斷的跳電發生,原因可能很多,但電力是否充足可能有問題。雖然政府一再解釋,還是無法解決一大推的迷惑。美國商會公布2024白皮書,成員關心台灣是否有穩定的能源供應。而歐盟也對台電缺電擔憂 ,對台灣的能源供應短缺問題表示關注。

個人認為有必要請外界專家來調查說明。外界專家不妨由質疑核能的團體來推薦國內外專家學者。如果他們出面說明台灣電力足夠用,就沒有話說。如果電力不夠用,也可以由這些專家提出改善的辨法。這樣下來,還有人會自討沒趣再敢說話嗎?當然,這只是初步的意見,問題還是很多,不過總該有個開始認真討論吧!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台教會會員;作者的看法,不代表本報)


豈是數典忘祖

(台北內科週報第598期/2023年10月2日-2023年10月8日)

(尤英夫/撰文)【專論】在line群組裡,我看到了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國慶日演講中,呼籲新加坡的華族社會要「落地生根」,不是「落葉歸根」,要求華人完全融入新加坡;換個角度,其實就是認同本土。

也許有人會罵這是數典忘祖。是數典忘祖嗎?如果是,那美國獨立脫離英國,算什麼?奧地利有很多德國後裔,他們有要奧地利變成德國的一部分嗎?美國人對英國,奧地利人對德國,難道都是數典忘祖?可是世界各國,包括他們自己,卻都不這樣認為,反而認為這很正常啊!

當他們多數要移民,絕不眷戀原來自己國家的時候,說這個人是數典忘祖已經變成毫無意義。你問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等國的印度或華裔後人,你是那國人,他們不會答印度人或中國人,一定是新加坡人或馬來西亞人。可以說他們是數典忘祖嗎?事實上,祖先來自何處不是重點,是認同住居地,認同住居地的國家,才是很自然的事。更何況1個國家可以有很多種族,而1個種族也可以有很多個國家。

駱家輝是中國移民的後代,祖父和父親都是在中國出生,但駱家輝不會說中文普通話,他只會講一些廣東台山話。他曾擔任兩屆華盛頓州長,並曾任美國商務部長,是第1個擔任美國駐華大使的華裔美國人。駱家輝在當商務部長訪華後對記者說:「我以我的中國血統為自豪,我以我的祖先自豪,以華裔為美國的貢獻而自豪。但我是百分之百的美國人。」他在獲得奧巴馬提名任駐華大使之後說:「我要回到我爺爺、我父親、我母親的出生地。而美國是我長大的地方,我要以忠誠和滿腔熱情維護美國的利益。」

台灣是移民國家,目前各國來的新住民及其子女已經超過100萬人,我們應該強化新住民體系,整合政府與民資源,共建和諧多元文化新國家。歡迎她(他)們融入台灣社會,認同這個國家。同時認同這個國家,豈是數典忘祖!

(本文作者係前輔大等校教授、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台教會會員。作者的看法,不代表本報)


富人的小錢 可翻轉窮學童未來

(台北內科週報第594期/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10日)

(尤英夫/撰文)近日,《聯合報》頭版報導台灣陷入「體感貧窮」,尤其指出貧窮成因一環扣一環,並非「不夠努力」,貧窮的很大因素源於教育。經濟弱勢家庭每日忙於生計,有時連健康都搞垮,難有多餘心力顧及孩子課業和未來。個人因為曾多次陪社工去做家庭訪問,對此報導深有同感。

個人相信「知識會帶來財富」,有受教育的新住民孩子將來一定會有前途,並進而帶領家庭改善經濟情況。他們不應因家中經濟導致學習受阻。個人曾遇到帶2個小孩的離婚婦女,收入只有2萬多,卻要支出一切費用,孩子16歲就被迫打工自賺學費,最後得憂鬱症,但在獲得經濟援助後,他竟在大學2年級時是班上第1名!可見經濟條件改善了,學校成績就會進步的。

台灣新住民及其子女已經超過100萬人,我們基金會專注照顧的就是經濟極為弱勢的他們,且這些家庭多數沒有男主人,女性能工作的,百分之百都去工作,而她們的收入,絕大多數每月薪資平均不到2萬元,這些很少的錢就要撐起家庭經濟。

若是台灣本地人,至少有人脈可以連結,找親朋好友幫忙,但新住民幾乎是人地生疏、舉目無親!如果不是中國大陸來的,日常溝通的語言就有問題,更不用說中文書寫。至於在家教母語不太可能(其實母語是優勢),因為工作已經花掉太多時間,以致沒有剩餘時間。而台灣有很多高所得的人,若這些有錢人肯撥出一些小錢來幫助窮困小朋友的教育經費,一定是利己又利人吧!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


為何法官陷落血汗困境

(台北內科週報第590期/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3日)

(尤英夫/撰文)個人拜讀李復甸「善用仲裁.改善法官血汗困境」1文,同意應善用仲裁制度,減少民事案件,不過對於法官驚人工作量,也想提出一些檢討。

對於法官之驚人工作量,我個人認為部份與對司法官的低信任度有關。國人對司法官的信任度,不論是天下雜誌(2016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5年)或是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2023年03月),都是多數不信任法官。坦白說,這種不信任情況,對絕對多數戰戰兢兢、盡心盡力的法官非常不公平,但就是有少數恐龍法官亂判,影響了整個社會對法官的信任。

茲舉例說明,有1位老先生死了太太,老先生與2個兒子與女兒辦理繼承遺產,全家交出印鑑證明與印章給大兒子。結果大兒子利用老先生的印鑑證明,將老爸的房地過戶到自己名下。房地價值3000萬元左右,卻以620萬元賣給大兒子。問題是老爸完全不知道房地產的過戶,買賣契約也沒有老爸的簽名,表面上,賣價雖然進到老爸的銀行帳戶,但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均在大兒子的手上。只因7年後才發現房地被過戶的事實,法官竟不顧老爸一再的強調沒有看到或拿到一毛錢,大兒子也無法舉證老爸看到錢或是摸到錢,也不否認老爸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及印章都在自己的手上。但是,法官仍然判決說老爸有拿到錢。請問這不是恐龍法官嗎?判決後,聲請錄音記錄也被這位恐龍法官拒絕,你說你會相信法官信任度會提高嗎?而這種判決,居然就發生在司法重鎮首善之區的台北地方法院,誠然不可思議!

身為資深律師的筆者,碰到類似這種案件不只是1件。法官都說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又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講難聽一些,就是保護極少數法官的亂判濫權。換言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特權,我說了算,你當事人是拿我沒有辦法的,最多是上訴,就這樣案件數量自然就增加了,不是嗎?又如何能改善法官血汗困境?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收錢做善事也要守法

(台北內科週報第589期/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6日)

(尤英夫/撰文)110年3月17日,嘉義檢調搜索沒有立案的「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蕭豐彥、陳美智夫妻住處等地,查扣帳冊、捐款收據等相關事證,並傳喚蕭豐彥夫妻等人到案訊問。蕭豐彥夫妻辯稱,不主動募款(捐款金額100元)、不接受大額捐款,因行善團志工沒有保險,施工結餘款是要當作工安基金,以防發生意外可以支應,「沒有侵占犯意」、「我們只是保管。」但證人證稱,從未聽說行善團的公德金要提列工安基金。

110年7月7日嘉義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公益侵占等罪起訴蕭豐彥夫妻,檢方痛批2人違反社會大眾捐款初衷(透過網路、臉書等管道,收到社會不特定人的捐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坦白說,區區捐款100元實在不算什麼,但是幾萬人或幾10萬人的100元加起來,涓滴可以成河,運用於造橋捐棺的善事,自然不困難,也值得鼓勵。但我們做為1個福利團體一份子的看法,想說的是,背叛他人的信任與善心是很要不得的事。收到他人的善款,不是權利,只是暫時保管他人的錢財,就有加以運用轉出去的義務。保管善錢可以,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帳冊金額不符更有釐清的必要。

如何進行程序,如何釐清呢?以下是個人的淺見,事實上,對所有收錢做善事的社福團體都可以參考:

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應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等)

二、如不依公益勸募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收到捐款,不論多少,仍然要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有人說行善團未登記無法開戶所以要保管。要保管可以,但無人知道,所以要對外公佈收支狀況,也要行文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更不管會不會被接受。至少也要公告周知,取信於大眾。

四、就內部而言,會計與出納一定要分開,否則帳務不清容易誤差出事。如果有稽查更好。收據存根及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五、任用親屬並非不可以,但處理捐款瓜田李下易起人懷疑,這時更要由沒有疑慮的會計師來簽證帳冊。如果有會計師公會來查,更好。

六、行政費用不可以超出公益勸募條例所允許之必要支出範圍。

七、定期盤點帳務數字,有錯誤應立即更正等。

(本文作者係賽珍珠基金會榮譽董事長、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