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卡關問題如何解決

尤英夫/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704期/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6日)

輝達(NVIDIA)要在台北「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海外總部,由於該地已經由新光人壽公司自台北市政府取得地上權,而台北市政府不同意由新光人壽公司將地上權直接移轉給輝達,使得輝達要設立總部成了問題。台北市政府說如果地上權這樣的移轉會涉及圖利罪的問題。是這樣嗎?到底有沒有涉及圖利罪的困擾,如果有的話,有沒有排除圖利罪的可能?

首先要認清台北市政府雖然是公部門,但與新光人壽公司簽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是私法上的一般契約。雙方都會盤算契約內容對彼此的利益。但現在涉及第3人,而且是買方市場。如果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公司都不讓步讓買方同意,不僅對3方重大損失,對台灣利益與形象更是嚴重挫敗!

▲尤英夫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照片係尤英夫律師提供)。

市府人員涉及的圖利罪,可能是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市府與新光人壽間的地上權設定契約如果沒有禁止移轉,新光人壽移轉給地上權,新光人壽有無獲得利益跟市府無關。縱然有禁止移轉,也可以經市議會同意後加以解除。相信市議會沒有不同意的道理(當然,新光人壽方面也應該讓步,不能對市府提議的終止地上權條件要求過多)。再說圖利罪的的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但法令本來就可以修改;監督市府的北市議會對市府的讓步也可以完全同意,圖利罪就不會成立。

(本文作者係名律師;不僅時常在新聞媒體仗義執言,而且平日筆耕不輟、著書立說,令人敬服!)


新住民培力的咖啡情

王杉財/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89期/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3日)

在推動新住民職能培訓的工作中,台北市內湖區公所展現了溫柔堅定的社會關懷。尤其2021年,當時的人文課盧青華課長,很有前瞻力,主動攜手理範時尚技藝學院創設「金舌頭咖啡鑑賞師」課程,為新住民開啟1條融合文化、美感及專業的新道路。

盧課長不僅是發起人,更身體力行,也以學員之姿參與課程,親手沖煮、細心體會,展現出1位公務員罕見的開放心態與學習熱忱。她曾說:「當新住民學會沖煮1杯好咖啡,不僅是技術的學習,更是1種情感的傳遞與生活的幸福感。」這份用心與遠見,讓新住民體會了咖啡是陪伴他人也充實自己的溫暖工具。

▲理範時尚技藝學院王杉財院長(右),頒發首位「咖啡共和國」之友給即將退休的台北市內湖區公所盧青華課長,表彰她對咖啡教育與新住民輔導的貢獻(照片係理範時尚技藝學院提供)。

除了在專案推動上的積極投入,盧課長任內亦致力於老建築活化與文化場域再生,穿梭於內湖各歷史空間之間,傾注心力重燃地方人文光彩,留下無數足跡與溫度。如今,盧課長即將屆齡退休,日前特別回到理範學院,再度親手沖煮1杯手沖咖啡,不只是技藝重現,更是與當年心念與咖啡對話的。她笑說:「這杯咖啡,是送給自己的祝福,也是為斜槓人生揭開新頁的儀式。」從公職退場,她仍期許自己以「咖啡義工」的身份繼續關懷社會,尤其為新住民點燃更多希望。

▲盧青華課長(中)曾以學員之姿參與課程,親手沖煮、細心體會,展現出1位公務員罕見的開放心態與學習熱忱;左為現任台北市內湖區公所人文課陳雪瑩課長(照片係理範時尚技藝學院提供)。

今天,為表彰盧青華課長在職期間,對咖啡教育與新住民輔導的貢獻,特頒授其為首位「咖啡共和國」之友。這份榮耀象徵著1段深耕在地、溫暖人心的服務精神。當然,退休不是工作的終點,而是另1段服務旅程的開始。1杯咖啡、1段人生、1份承諾,盧課長早已用行動詮釋:「服務從未退休,熱情永不落幕!」我們更祝福優秀如盧課長,能夠不斷的發光、發熱!

(本文作者係理範時尚技藝學院院長、「咖啡共和國」創辦人)


雙管齊下強化文官培訓

謝立功/撰文

(台北內科週報第628期/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5日)

人民對520的期待,就在施政能力的提升,基於謀事在「人」,各部會雖由部長等政務官領導,主要執行公務的卻是常任文官,實應該透過培訓以強化其職能,因此建議新政府應該更加重視文官的培訓,而不能只是聊備一格,同時,文官培訓不僅是養成常任文官,更要作為政務官培訓的搖籃,茲建議如下:

一、整併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與國家文官學院,人員精簡組織效能提升。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與國家文官學院分屬行政院與考試院,前者推動在職訓練,後者致力於法定訓練(基礎訓練、升官等訓練),由於沒有專屬師資,都是從學界或公部門找講座,兩個學院基本上沒有自己的培訓特色,透過整併不僅能降低培訓成本,再逐步增加專屬的師資,減少一般行政人員,整併後的學院員額約120人即可,達成人員精簡效能提升的目標。

▲多年來,關注文官培訓的謝立功博士,日前提出「強化文官培訓」的建言(檔案照片;原係謝立功博士提供)。

二、善用國家文官學院準用教育人員的聘任制度,邀請具有教授資格的政務官或高階文官擔任研究員,使培訓機關兼具國家級智庫功能。

文官學院在組織法上有2分之1的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因此,若能聘任曾任政務官或高階文官者擔任研究員,除能結合過去實務經驗,提出檢討改進新觀點外,並整理出1套具有系統邏輯性的教材,而非只是掐頭去尾的個案,其應較委託一般學者撰寫之教材更為實用。而研究人員除針對國家當前重大政策與人員職能進行研究外,應特別著重如何落實執行施政作為與提升公務員素質,亦可從常任文官中發掘與培養未來的政務官。

總之,國際政經環境變化迅速,民意又求新求好,若無1套系統化的教育培訓機制,常任文官久任下難免習於現狀,又如何跟得上新政府的腳步呢?因此,提升、並改變文官的培訓機制,將是信賴台灣內閣團隊組成後,最重要的工作!

(作者係前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前移民署署長、輔仁大學兼任教授)


楊小萍志在 用心濾淨每一滴水

(台北內科週報第585期/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9日)

【本報專訪】在「淨零時代」中,水資源更是重要,有位以「淨水」為職志的人,她投注全部心力,為的是「用心濾淨生活中在意的每1滴水」,這弘願看似不難,其實是極不容易的,試想要濾淨「每1滴水」,可是願有多大、力就有多大!

許下弘願的人,便是尖端奈米科技公司楊小萍總經理,20年前,她離開別人眼中的「鐵飯碗」郵局的工作,以1個堅強的女性創辦事業,這事業在她帶領著團隊勤奮耕耘的結果,早已不容低估了。

▲楊小萍總經理(右)接受「國際扶輪職業成就獎—工商菁英」的情景(照片係尖端奈米科技公司提供)。

對於「水」的重要性,楊小萍表示,「水是地球上生命存在的基本要素,我們的身體需要水來消化食物、吸收營養、排除廢物、維持體溫等。水對人體的重要性,任何東西都無法取代」。

事實上,生命對待每個人的安排,都有不同的機遇,楊小萍說:「我原本是擁有郵政特考和普考資格是公務人員,歷經在北投郵局、士林郵局、內湖郵局工作,當時在內湖北勢湖郵局工作時,公眾喜歡在我這邊排隊,因為我總是親切且認真處理公眾的事務,同事間相處融洽,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優異,常獲獎狀表揚,那時我的資位比局長高,同事都在等我當局長,生活十分安定滿足。可是,我內心好像有聲音呼喚著,可能緣於小時候父母在大直從事煤球碳料加工,從把碳和泥巴在水池中用腳踩到均勻,在模型中打成圓柱形狀,搬到板架上自然風乾,父母再踩著三輪車挨家挨戶送煤球;自小在碳堆中讀書,在碳堆中成長,碳養育了我」。

▲銀泉系列產品的研發,榮獲新北市工業會創新研發獎;圖係楊小萍總經理(右)受獎情景(照片係尖端奈米科技公司提供)。

因緣際會接觸到了活性碳的楊小萍,創業後,申請到台北市第1家製造奈米材料的工廠登記證,她說:「成長的熟悉記憶,深刻影響著我,毅然決然投入辛苦的活性碳加工製造業,期許自己努力去創造有意義的事業。尖端奈米科技公司從2003年就是從抑菌研究開始,由細菌培養到細菌抑制效果,反複測試、實驗8年,經歷艱辛的研究工作,看不到未來會怎麼樣?」

時間的流失、心力不斷的付出,就是楊小萍的日常。真的!皇天不負苦心人!那段日子,等不到預期結果的楊小萍說:「所有的成敗就是一瞬間,但那一瞬間,真的不知道還要多久?每天在數細菌的日子中期待未來…,終於獲得認證和榮譽:臺灣、美國、中國技術發明專利、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認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產品』推薦、臺灣區飲用水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優良廠商證書、新北市工業會創新研發獎、凱亞電視台『大地我愛你』專訪、『翻精緻。轉農業』書籍採訪、『新唐人亞太電視台』專訪、『雙子衛星電視台』專訪、『點亮品牌之光』書籍採訪等等」。

▲為了讓社會大眾享用「銀泉」製品,楊小萍總經理不辭勞苦四處演講、介紹,尤其扶輪社就有100場之多(照片係尖端奈米科技公司提供)。

過去,疫情嚴峻之下,水中的細菌、病毒問題,是水污染的嚴重隱憂,尖端奈米科技的獨家專利抑菌技術,可以確保飲水安全,使水淨化工業有了突破性的改革。這不只是楊小萍和她的團隊努力之後的突破性收穫,也是她了願的第1步。她說:「水是生命之源,萬物之泉,一切生命活動都是起源於水的。尖端奈米科技公司將銀利用高科技研發特殊奈米銀植入活性碳技術,使其抑制病菌能力大幅提升,發揮銀的最高抑制細菌、病毒效能,把嚴重的水污染淨化抑菌,還原水的本質,成為健康飲用水」。

楊小萍總經理以「銀泉」為品牌名稱,充分體現「銀」和「泉」的連結,透過他們高科技研發成果,可以使水淨化,而「銀泉」產品有洗澡過濾的蓮蓬頭、廚房和浴室過濾用水的水龍頭、洗衣機專用的過濾器、兼具安全性和功能性的健康用水等等。雖然,尖端奈米科技團隊的研發精神可佩,她的毅力更是令人激賞,但是要實現當年的心願:「用心濾淨生活中在意的每1滴水」,卻必須人人享用「銀泉」製品才能達成。


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時

(台北內科週報第584期/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明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只是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在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性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1困惑。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係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說,憲法第24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

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簡單1句話,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本文3位作者都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這個國賠案件是其事務所要求召開大法庭辦的,但只是初步的勝訴而已)


鄉長不法擋路 要不要國賠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本文作者之1、尤英夫律師(中),曾由台北市政府頒授給他「傑出市民」證書,表彰他多年來獻身守護新住民、扶植「新二代」的成長(照片係檔案照片,原由尤英夫律師提供)。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