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只有總統最偉大嗎

(台北內科週報第674期/2025年3月24日-2024年3月30日)

【本報社評】看到聯合報3月23日社論指出,「『賴十七條』除了對外擺出準戰爭的姿態,最重要的是在內部尋找敵人,為準戒嚴進行鋪路的法制化工作。尤其除恢復軍事審判外,另有設立國安法庭之議,甚至賴清德二度提名大法官人選,都要求『提升國安案件專業能量』。原本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但在準戒嚴體制下,未來大法官作憲法判決,將是『憲法牴觸國安者無效』;而『國安』的界定,大法官解釋憲法前,當然要先聽賴清德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我們才驚覺,賴總統有這樣大的權力嗎?難道在中華民國除了「先」總統蔣公最偉大之後,他是繼承人嗎?

上述的聯合報也指出,「國人皆知中共對台灣的安全威脅,問題是,誰賦予賴清德定義『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的權力?賴清德此舉,在合憲性、程序要件與效力上都遭到質疑。陳長文律師就指出,賴清德無視憲法『一中』和《兩岸關係條例》定義,屢稱對岸為『中國』,不斷違憲亂紀;而《反滲透法》對『境外敵對勢力』,未指為『中國』或『大陸地區』,也未授權賴清德定義;以『中國』為敵,讓人猜測是否意在宣戰,但總統宣戰需經立法院議決,賴清德顯然無視憲法之規定。在賴清德身上,人們似乎隱約看到南韓總統尹錫悅宣布戒嚴的影子」。

▲賴清德總統於3月13日午間召開國家安全高層會議,並於會後主持記者會提出5大國安威脅與17項因應策略(照片係取自總統府官網)。

拿賴總統和南韓尹錫悅總統比肩而論,我們認為,尹總統還遜了一籌,因為他幾小時之後,整個行動就遭制止了,而賴總統卻能以執政黨主席的身份藉國家資源發起對在野黨的「大罷免」之外,還可以縱容行政院一再覆議、覆議不成也可視公布的法律去「尋求救濟」之策,這眼中還有立法院的存在嗎?難道在中華民國的歷任總統,在「先」總統蔣公最偉大之後,他更偉大嗎?

事實上,任何人的偉大不在爭權奪利,「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能夠不計私利而重公益,才能成就自己的偉大,尤其中華民國的總統固然修憲擴大總統的有權無責,可是憲法已難約束的時候,尚有更大的力量能夠制衡,只是沒有到最後關頭、還不必使出這1手段!


陸委會鋸箭法難以服眾

(台北內科週報第604期/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9日)

(謝立功/撰文)大陸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配)是否可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近日已引發各界熱議。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陸委會則強調,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之「忠誠義務」,不論其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再進一步來看,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用詞定義:「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依法律文義解釋,大陸地區也屬中華民國領土,所以中華民國除台澎金馬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還包括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又「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依法律論理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應該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若同為中華民國人民,何來放棄他國國籍之說?難道陸委會辦事是看政治風向,而非依據法律,請問有依法行政嗎?

另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係規範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其中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圖係取自YouTube@大陸委員會)。

換言之,若已窮盡一切方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仍未果,當屬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應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因此,即便視陸配為外國人而要求其放棄外國籍,若符合「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之要件,而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不得涉安(國家安全)或涉密(國家機密)。立委職權如何迴避涉安、涉密,這似乎是極高難度之事,但也必須正視。另可參酌國籍法第9條第4項:外國人申請歸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其中第3款為「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換言之,若依相同法理,陸配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亦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未來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修法可朝此方向,增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除外規定。

面對兩岸分治、對立,不能否認兩岸政治、經濟及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但已最少經過6年等待拿身分證的適應期間,再加10年就能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這種推論實在難具說服力。

陸配放棄戶籍易,放棄國籍難,無論認為陸配能否參與政治,都必須加速修法進程,總不能老是用鋸箭法,表面看起來可成為候選人,當選卻不能就職,豈不是台灣民主的大笑話!未來修法應以化解衝突,增加兩岸人民利益為主。對國家忠誠很重要,但也不是以製造兩岸對立積極備戰為目的,才是兩岸人民之福!

(本文作者係台灣新住民事務權益促進總會理事長、前移民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