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總統首次敞廳談話

(台北內科週報第636期/2024年6月24日-2024年6月30日)

【本報社評】賴清德總統於6月24日上午,在總統府對立法院修法發表敞廳談話;這也是他就職後的第1次,當然引起我們的關注,何況針對的議題又是不容忽視的理念之辨、憲政之爭!

當天,總統表示,「我們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國會理當改革,但不應該任意擴權。改革國會的方式更應該合法、合憲。尤其,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侵害司法權和監察權,更重要的是,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因此,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人民權利,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見總統府發布的新聞稿)。

就我們所見,上述的宣示,不啻告訴國人「總統不以調和五院自居,而介入憲政之爭」,這豈不違背了此次敞廳談話總統說的:「1個月前,我在這裡宣誓就職總統,向全國人民承諾,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同時,總統不是在談話中也提醒國人:「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以及『保障人權』」嗎?

▲總統在總統府對立法院修法發表敞廳談話的情景(照片係總統府提供)。

假如,總統今天不是以總統的身份,而是執政黨主席的身份,也不是在總統府敞廳發表談話,那麼,我們毫無置喙的餘地,而且理當如此!可是站在五院之上,又批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總統說:「立法院這次修法,除了在審議程序引起社會高度疑慮,相關規定更對憲法的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造成危害風險」),實不知他置自己於何等憲政制度的地位?

行政院長於覆議失敗,可以再經總統同意提請釋憲,這是職責所在!但話說回來,既然總統已如行政院所請,他的意思也表露無疑,又何必在國事日漸紛擾的此刻,無能解決紛擾,卻又介入紛擾!請問總統,立法院應由哪個機構「監督制衡」?總統又是誰能「監督制衡」?尤其此次的「國會改革」也涉及總統的職責(總統說:「立法院這次修法,將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即問即答化』,試圖改變憲法對於責任政治的設計,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從而產生擴張憲法賦予立委權力的疑慮」),請總統站在既有的憲政高度,自可無慮!

如今,總統已將治國與治病相提並論,令辦報的我們不知台灣的民主之路,要如何走下去?總統究竟是內科、還是外科?要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動手術嗎?如果是內科,是不是先在總統府中培元固本?總統說:「治病如此,治國也是一樣的道理。未經審慎評估、討論的法律或制度移植,也可能對國家的憲政運作、人民的權利保障,造成不良後果,我必須更加嚴肅以對。」請國人同聲一嘆!


面對大選 人民如何做對選擇

(台北內科週報第604期/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19日)

(曾季隆/撰文)明年1月13日,是選舉總統與立委的大日子,距今還不到兩個月!令人憂心的,不是選不出好總統和優秀的立委,而是我們如何做出對的選擇?這句話不是說得很矛盾嗎?既然不耽心選不出好總統與立委,為什麼卻憂心如何做出對的選擇?事實上,每次人民都能選出好總統和立委,但他們當選之後,往往總統以己意勝於黨意、黨意勝於民意,立委則以黨意是從,尤其是不分區的立委,更不能為了民意不顧黨意!

目前選舉制度的訂定,都是以民主原則為導向,並不是以民權原則為導向。民主精神講的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這有什麼不好?我們認為,這樣的原則在現實面容易淪為「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凌駕少數」,幾乎沒有多數會尊重少數!而民權原則會有絕對性的不同,除了不分多數和少數之外,更講求「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換言之,人民不會切割成為多數和少數,將能發揮最大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會因換了領導人,就全部公職人員只好換個腦袋聽新命令行政。

當前,美國、日本及大陸都明的、暗的,不斷的試圖影響我們要面對的明年大選情勢,可是對我們人民來說,其實不必耽心外來的影響力,因為只要抓住我們已有的權力,做出對的選擇,又有誰可以操作選情呢?問題當然是在「我們自己」如何做出對的選擇。何況現在還沒到投票日,身為人民的我們老早已是四分五裂了。大家不是看到了嗎?既分藍綠白,又有網軍、名嘴等五顏六色攪得我們生活變得七葷八素。

合成照;左起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圖係取自網路)。

現在,請什麼都不必耽心,讓我們靜下心、看清這次大選,究竟如何才能抓住權力在自己手中?依筆者淺見,第1步、也是最重要而唯一的1步,必須從速串聯起來!串聯起來,才能互通訊息與明辨真心或假意。要做對的選擇的先決條件,便是耳要聰、目要明!如果訊息不明,或真假莫辨,那麼怎樣努力都無法做對的選擇。

相反的,只要人民超越黨派串聯起來,形成主導選舉的絕對力量,那麼在立法院過半數的就是人民,而不是哪個政黨,也不致於3黨都不過半,讓各黨在立法院相持不下。至於如何快速串聯起來,我們早已準備好了!請志同道合的朋友,在本文下方留言即可!

(本文作者係身心靈健康管理公司執行長,也是本報發行人,逾半世紀來,始終為創新報業經營模式,付出大半生心力,更將見證台灣走上驅動媒體改善社會的新時代)


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時

(台北內科週報第584期/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明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只是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在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性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1困惑。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係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說,憲法第24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

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簡單1句話,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本文3位作者都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這個國賠案件是其事務所要求召開大法庭辦的,但只是初步的勝訴而已)


鄉長不法擋路 要不要國賠

(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本文作者之1、尤英夫律師(中),曾由台北市政府頒授給他「傑出市民」證書,表彰他多年來獻身守護新住民、扶植「新二代」的成長(照片係檔案照片,原由尤英夫律師提供)。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