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紓困愈紓愈困

(曾季隆/撰文)

行政院會在5月26日通過國發會「因應疫情新一波振興作為」,針對餐飲業、服務業、運輸業、觀光業等受影響產業,投入164.9億元振興,並編列167.8億元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另外,包含租金、權利金減收、延長貸款等,總計將投入345.6億元。

另方面,行政院4月15日函請立法院同意將「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至112年6月30日,也於日前獲朝野立委審議3讀通過。

從上述行政院的政策趨向來看,名雖是強調「振興」,其實它的內容卻全是紓困,可是1波波的紓困有沒有讓產業、甚至人民生計脫離困境?令人費解的是,國發會設計的3倍券、5倍券接連實施,都看不到紓困和振興經濟的一點作用,似乎政府的紓困是愈紓愈困,原因又何在呢?

基於關懷國計民生、人人有責,我們若就政府兩年以來的施政看,可以看出領導人只是錯以貨幣政策當解決財政的困窘之用,這是非常嚴重的事!豈可一而再、再而三?換言之,政府以印鈔票為能事,只要一直用補助金來紓困就可有「政績」了,何況閣揆有沒有本事,老百姓是不瞭解,但他能說會道確是早在當省議員就很出名了。

如今的「因應疫情新一波振興作為」,他不是說以「助產業」、「護勞工」、「減負擔」、「穩金流」為4大目標,而台灣能夠一直推這樣政策嗎?請問沒有振興經濟的方案,紓困的錢要從何來?最後,「助產業」不是變成害產業?「護勞工」不是讓勞工沒頭路?「減負擔」不是吃通貨澎脹的苦果嗎?

(本文作者擔任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台北內科週報」、「富貴有道週報」兩份報紙的發行人,已逾15年,近10年來更推動「一人公司」創業實習,希望創新企業組織,讓人人走向幸福家園)


勞資共力超前部署

(詹家和/撰文)

根據報載,2021年企業違反勞基法最常見的項目,是加班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值得勞資雙方的注意,同時也是可以避免損失。

例如,小明是某中小企業員工,於3個月前提出勞資爭議,申訴公司在2021年1月份未如實給付加班費。根據他個人出勤紀錄,1月份有7天下班打卡時間在晚間8點至9點,這7天已超過公司規定5點下班時間,但公司未給付加班費。

相對的,小明任職的公司則提出反駁,該公司指出,加班採取申請制,小明這7天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故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事實上,在勞動事件法未通過前,關於勞工加班費請求案件,如公司已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延長工時需採申請制,通常都是勞工敗訴。然而,在2020年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卻是公司遭到敗訴了。

上述情形,該公司主要敗訴的原因是,下班時間到了、員工未離開時,公司應可要求員工下班或填寫加班申請,但公司並無此作為,依據勞動事件法38條推定公司默認員工加班之事實,因此判定員工勝訴。

▲詹家和顧問講授「勞動事件法勞權因應」的情景(照片係詹家和顧問提供)。

平常工作繁忙的勞資雙方都可能忽略,勞動事件法已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過去有些模糊地帶,現在都已有清楚的法律條文規定。最重要的是,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本法乃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只要跟工作有關係的事情都可以提告。

勞動事件法中,對企業影響最大在於該法為避免勞方舉證困難,推定勞方說明在事業單位取得的新台幣即為工資;勞方說明在上班時間即為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必須舉出反證。換言之,如果企業未超前部屬,很容易挨罰。尤其勞動法令不斷更新,勞工不再是弱勢!筆者認為,唯有勞資雙方共力成長,亦即資方將勞工視為工作夥伴,勞方也和資方互相尊重、互相體諒,若能企業超前部署,共同學習,方能避免勞資衝突,減少不必要誤會,更共創雙贏!

(本文作者係勞資顧問,並具有企管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