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家和/撰文)
根據報載,2021年企業違反勞基法最常見的項目,是加班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值得勞資雙方的注意,同時也是可以避免損失。
例如,小明是某中小企業員工,於3個月前提出勞資爭議,申訴公司在2021年1月份未如實給付加班費。根據他個人出勤紀錄,1月份有7天下班打卡時間在晚間8點至9點,這7天已超過公司規定5點下班時間,但公司未給付加班費。
相對的,小明任職的公司則提出反駁,該公司指出,加班採取申請制,小明這7天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故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事實上,在勞動事件法未通過前,關於勞工加班費請求案件,如公司已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延長工時需採申請制,通常都是勞工敗訴。然而,在2020年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卻是公司遭到敗訴了。
上述情形,該公司主要敗訴的原因是,下班時間到了、員工未離開時,公司應可要求員工下班或填寫加班申請,但公司並無此作為,依據勞動事件法38條推定公司默認員工加班之事實,因此判定員工勝訴。

平常工作繁忙的勞資雙方都可能忽略,勞動事件法已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過去有些模糊地帶,現在都已有清楚的法律條文規定。最重要的是,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本法乃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只要跟工作有關係的事情都可以提告。
勞動事件法中,對企業影響最大在於該法為避免勞方舉證困難,推定勞方說明在事業單位取得的新台幣即為工資;勞方說明在上班時間即為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必須舉出反證。換言之,如果企業未超前部屬,很容易挨罰。尤其勞動法令不斷更新,勞工不再是弱勢!筆者認為,唯有勞資雙方共力成長,亦即資方將勞工視為工作夥伴,勞方也和資方互相尊重、互相體諒,若能企業超前部署,共同學習,方能避免勞資衝突,減少不必要誤會,更共創雙贏!
(本文作者係勞資顧問,並具有企管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