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謝立功/撰文)警政署保2總隊的警察人員,適合去擔任「第2陸軍」的角色嗎?有人反映役期過短,軍人不足,並以此為由,其實國防部的「募兵制實施計畫」,行政院早在2012年1月即已核定在案。換言之,募兵制也已實施多年,為何還是招募不到軍人?2024年義務役役期將改為1年,是否可舒緩兵力不足之現象?前有海巡被定義為「第2海軍」,要求平戰轉換,因此保2警察就比照辦理也變「第2陸軍」嗎?警察和軍人的任務應該不一樣吧?就此簡單分析如下:
依據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保2總隊任務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安全維護、營業秘密保護等。簡言之,保2負責關鍵基礎設施與重要單位之安全維護;這與軍人職掌顯然不同!
其次,日前新聞報導指出,近日警政署已發函至各縣市警局,開始招募戰術師資種子教官,預計5月起進行培訓課程,用以提升警察人員平時轉戰時之轉換能力。而6大訓練項目,包含各式兵器教練、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近身戰技和城鎮戰射擊訓練等,共160小時訓練。這種軍事訓練課程,似乎不像一般警察訓練,難道是要將警察訓練成軍人?
內政部林右昌部長雖說警察不做軍事工作,但是這怎麼也不像安全維護的訓練課程啊!特別是城鎮戰射擊訓練,還記得「百萬台灣人持AK-47步槍」那則新聞,你說會讓人聯想到什麼呢?
此外,警察原來的工作量就很重,額外的訓練,會不會壓縮到原來的勤務,尤其是近日治安不佳槍擊案件頻仍,其本質治安工作若不能做好,如何究責?傳統上軍、文分治的理論基礎,在於軍人與警察兩者的角色與任務,有根本上的差異,導致訓練方法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筆者認為,在警察的養成教育與訓練過程中,必須確認並保障人民的個人權益。警察在面對犯罪嫌疑人時,有關於警械之時用,需符合法定程序,應避免致命性的射擊。相對而言,軍人接受訓練如何使用武力以保障國家安全,且在敵人尚未進行任何攻擊之前,便可先行使用致命性之武力。因為軍警角色與任務在先天上之差異,故傳統上,落實軍文分治理論即軍警定位明確。若不軍不警兩不像,恐什麼都做不到位!
最後,期盼執政當局深思熟慮,備戰固然重要,但是不讓戰爭發生才是最優先的。若保2總隊警察可以討論成為第2陸軍,那內政部空勤總隊是否成為第2空軍?難道有一天,全台灣人人皆兵,才是最佳備戰嗎?
(本文作者曾任警察大學教授、國安會諮詢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