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內科週報第575期/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撰文)【八方論壇】某電力公司建廠,鄉長利用職權私下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增加施工成本,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
事實上,從民國96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包括3次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說鄉公所應該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顯然國賠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5月19日上午9點半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想想看,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11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5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8 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法律如果不統一見解,老百姓怎麼會遵守法院的判決?
(本文3位作者都是律師,其中,尤英夫律師長期關懷國家、關注社會及扶助弱勢,平日更勇於發表意見與實際付諸行動)